各区劳动局、总工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工会,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
企业集团)、直属大单位劳资部门、工会: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发挥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的决定作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精神,现就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努力把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新型收入分配格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既是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求,建立新的工资确定和调整机制的需要,也是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稳定和规范劳动关系,强化职工收益分配与企业经营状况的有机联系,发掘职工潜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稳步推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及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宣传贯彻力度,使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了解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意义;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程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为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关的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相关的情况和数据;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有关法规规定和工作程序,提高其协商能力。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列席协商会议,要做好处理协商纠纷以及协议书的审核备案等工作。各区、各系统单位都要选择2家以上企业进行试点,直属大单位也要进行试点。所选择的试点企业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试点企业名单应于2002年2月10日前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
三、引导协商,加强检查,随时了解和掌握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企业,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保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稳妥进行。试点企业要按照69号文件规定的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审查登记手续等要求开展工作,在协商中要兼顾好企业与职工双方利益,形成互谅互解、求同存异的和谐协商氛围,促进协议的形成。试点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在2002年4月底以前完成,并签定工资协议。
四、加强调研,认真总结,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成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市属各主管部门要在抓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时,注重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典型经验材料,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集体协商的运行机制,以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向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方向发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拟联合召开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总结交流会议,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发展,不断扩大实施范围。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