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2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再就业相关财政
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等,现将《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困难对象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就业再就业相关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等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各单位分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反映。本文件六个暂行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困难对象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二、《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三、《武汉市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四、《武汉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五、《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六、《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一
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困难对象
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切实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补贴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
武汉市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我市初、高中生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失业青年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复员退伍人员以及城镇各类下岗失业人员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含武汉户籍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经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后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补贴条件
1、经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确定的职业培训定点单位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的上述各类人员,方可申请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经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凡属我市武汉户籍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不论是在市内就业、还是市外就业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非我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来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在武汉市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可享受培训补贴。
凡在定点机构接受培训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以后年份申请补贴的必须是经过其他工种技能或同一工种更高等级培训的。
2、职业培训专业学时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的要求,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分为A类、B类、C类三大类专业,其培训学时分别不得低于360学时; 240学时; 120学时(附后)。
(二)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培训期限一个月(含一个月内)的,培训补贴400元/人;培训期限二个月(含二个月内)的,培训补贴600元/人;培训期限三个月(含三个月内)的,培训补贴800元/人。
对在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参加职业培训并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对用人单位当年招收符合培训补贴对象的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经批准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三、就业困难对象参加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上述培训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根据鄂政发[2008]60号和武政[2009]36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生活困难失地农民。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最长补助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四、职业培训定点单位申报条件及认定与管理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的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1、有与承担本培训机构申请培训专业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有满足开设培训专业需要的教学仪器、实训条件和图书资料等。
2、培训机构教职工的政治素质较高,教学业务水平较强,有与承担的培训工作量相符的专职教师数量,专职教师需具备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资格,实训指导老师占该培训机构专业老师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教师团队比较稳定。
3、定点培训机构年培训能力不低于200人。
4、培训机构教学规章制度、行政后勤保障、教学环境和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具备教学基本条件和要求。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向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属单位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民办非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培训学校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定点单位申报审批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可后联合行文,确定为区属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市属以上单位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定点单位,需经培训机构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确定为市属职业培训定点单位。
(三)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实行年检制。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每年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职业培训计划、专业、学时及培训数量、质量、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再确定为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
五、培训补贴申请核拨程序
(一)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培训补贴的申请核拨程序按照市、区两种方式予以审核和拨付。
1、在区属培训定点单位参加培训申领补贴审核程序:
(1)对于参加区属及民办培训定点单位培训,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下同)的,由个人向培训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附后),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以及《劳动合同》、(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下同)复印件,属于灵活就业人员需由用工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培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再送培训单位所在区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认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再按补贴标准支付给个人。补贴资金支付手续经申请对象本人签收后全部资料及联系电话存档。
对于6个月内未能实现就业的,由个人持除就业证明以外的其他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
(2)对于无力缴纳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中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采取由培训定点单位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并由培训定点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交培训费。定点培训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必须实行免费培训形式,不得收取培训费,同时对于就业困难人员要求培训特殊专业,只要培训机构具备的也不得拒绝接受。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按季申请,并报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后,由培训定点单位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附后),并持前述相关资料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初审,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送区财政部门复核,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定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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