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2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3)用人单位申请培训补贴审核拨付程序:
用人单位当年招收符合补贴对象的人员,组织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全部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到相应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结业后,由用人单位持前述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相关资料,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
2、在市属培训定点单位参加培训申领补贴审核程序:
(1)对于参加市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结业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由个人持本条第1款(1)项规定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支出账户,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补贴标准支付给个人。补贴资金支付手续经申请对象本人签收后,全部资料及联系电话存档。
对于6个月内未能实现就业的,由个人持除就业证明以外的其他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
(2)对无力缴纳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第1款(2)项规定对象,由市属培训单位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实施免缴培训费。培训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后,由培训机构持前述相关资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核定标准直接拨付到市属培训单位帐户。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由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中予以记载。
(二)培训补贴实行网上申报(https:/59.175.236.98)确认培训补贴对象:按照劳动就业信息网上关于培训开班申请—核准批复—实施培训—考试考核结业—推荐就业—跟踪反馈—申报培训补贴要求,逐一审核并确定具体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
六、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申领审核程序
(一)参加区属及民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由培训机构负责考勤,并在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持申领生活补助费对象人员的身份证件、《培训结业证》复印件、个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卡)号码及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申报审批表》(附后),向培训单位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支付给个人。
(二)参加市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由市属培训定点机构负责考勤,并在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持前述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申报审批表》,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个人。
七、职业培训的管理与监督
(一)职业培训定点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培训专长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并结合市场用工需求和自身培训能力条件可合理调整培训专业,但调整的培训专业需书面报告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可备案。
(二)学员招生原则以属地培训为主,由个人向所在区的定点培训机构提出培训申请,由所在地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市属培训单位可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招生培训工作。
(三)加强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各定点的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强化职业培训工作专业化,对不同培训专业采取不同的培训教学课时要求,具体培训专业课时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实际操作训练时间不得低于总培训课时的60%;培训过程中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培训期满后,由市、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理论和技能考试考核,对考试合格者,办理全市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未经考试考核的,不予办理培训结业合格证书,也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五)由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的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员持所查班次批复和学员花名册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对,并由抽查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现场考试、考核抽查表,作为申请培训补贴依据之一。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培训机构发出整改督办通知书,并记入定点培训单位诚信档案库,作为年度年检的重要内容。为强化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定点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各培训定点单位每年初需与同级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职业培训承诺书》(附后)。
(六)培训定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培训能力承担培训任务,不得将定点培训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对发现有“转包”、“分包”行为或降低培训标准、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培训定点单位资格,并追回定点单位已领取的培训补助。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表:
1、《武汉市职业培训定点单位申报审批表》;
2、《武汉市职业培训专业、工种分类表》;
3、《武汉市职业培训人员(报名、结业)登记表》;
4、《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
5、《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
6、《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申请审核汇总表》;
7、《武汉市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
附件:
《武汉市职业培训承诺书》
附件二
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
管理暂行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和促进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
凡属我市有创业愿望的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我市初高中生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失业青年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城镇各类下岗失业人员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以及在武汉市创业而户籍落在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的未就业外地高校毕业生(含应届和往届)。均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暂住证》、《高校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在我市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创业培训补贴条件
1、经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对上述人员提供了创业培训,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推出的SIYB(创业项目操作指南)规定完成教学计划的。
2、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经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凡在定点机构接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上述参加创业培训人员中,属于就业困难对象创业成功的,还可凭当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1、创业培训分为创业能力(SYB)培训和创业意识(GYB)培训两种方式。创业能力(SYB)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含创业意识培训内容)。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补贴标准全额(1200元/人)补贴。6个月内未能创业成功的,按补贴标准的60%(720元/人)补贴。
2、GYB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三、创业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于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未就业的贫困家庭(享受低保)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和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城镇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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