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2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职业介绍补贴是职业介绍服务单位对符合享受免费就业服务政策的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就业后,由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服务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定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不少于30m2 的固定职业介绍服务场所,并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资质,从事职业介绍活动2年以上。
2、具备高中学历以上,且取得职业介绍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以上,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职业介绍定点单位应与市、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订《武汉市职业介绍免费服务承诺书》(附后)。
具备上述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向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按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区属职业介绍服务定点单位。
三、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程序
1、职业介绍定点单位为登记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就业后,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职介补贴对象实行网上申报(https:/59.175.236.98):由职业介绍定点单位按季(即: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前20天)提出申请,并通过“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网络,进入“职业介绍管理子系统”按照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单位招聘—职介机构推荐匹配—成功就业—跟踪反馈—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人员信息电子版)的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3、提供下列资料:
①《武汉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②经职业介绍定点单位提供免费推荐服务并成功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登记表(附后);
③职业介绍定点单位推荐求职者的推荐函(原件);
④求职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优惠证、暂住证)复印件;
⑥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中应含工种、工资待遇、双方的签章等内容)或就业证明(并附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审核拨付:市属职业介绍服务单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介绍服务定点单位基本帐户。
区属及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介绍服务定点单位基本帐户。
四、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1、职业介绍服务单位按规定对求职者介绍就业成功,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对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式样附后),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凭用人单位出示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工资支付证明,按每人75元标准补贴。
3、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属本单位员工的,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五、监督和管理
对纳入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单位实行年检制。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职业介绍服务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质量、效果情况进行年检,对弄虚作假骗取职业介绍补贴的,取消职业介绍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表:
1、《武汉市职业介绍补贴单位资格申报审核表》( 年)
2、《武汉市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年 季度)
3、《武汉市免费职业介绍补贴人员签名登记表》
附件:
1、《武汉市灵活就业用工协议书》(式样)
2、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支付证明(式样)
3、《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承诺书》
附件四
武汉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武政[2009]36号文件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减轻缴费负担,接续社会保险,现就实现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制定如下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从事灵活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丧偶离异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7、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常居户口,以个人身份在省、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个体经营者)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我市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最低档的60%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年随缴费基数变动调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2009年内补贴期限已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仍在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将其社保补贴期限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一)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被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及工资支付凭证;
(四)个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证,即“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和社保缴费存折。
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省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申报拨付。
1、上季度终了后第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提出社保补贴的申请,填写《武汉市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后的,按社区造册上报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3、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应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上记载补贴的时间和金额,并汇总造册,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加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专用章,报区财政部门。
4、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由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按街道、社区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灵活就业人员或存入个人的邮政储蓄社保缴费存折(卡)。
区财政、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11年前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将补贴资金存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邮政储蓄社会保险缴费存折(卡)。
六、监督与管理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2、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补贴台帐,做到原始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账册清楚、补贴人数和资金一致,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微机,做到有据可查,信息互通共享。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时向市报送统计报表。
3、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将每季度已拨付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数、金额按街道汇总,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武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武汉市()区原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武汉市()区原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附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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